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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名商品认定的再思考

时间:2011-05-18     

一、对知名商品概念的解析


国家工商行政局在1995年7月16日发布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有的学者提出用“消费者”代替“相关公众”,笔者认为,若干规定中规定的“相关公众”是比较科学的。因为有的商品的购买者不一定是消费者,而是赚取差价的零售商。而且从心理学角度上讲,人们只关心与自己有关系的事情,因此定义为“相关公众”是比较科学的。


二、知名商品的认定主体存在缺陷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监督检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简而言之,我国知名商品的认定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的,但笔者认为政府主导型的认定模式有违市场经济规则,从世界范围上讲,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知名商品是企业通过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等因素来获得消费者的认同,即知名商品是通过相关的消费者认可的,因此知名商品的认定是市场行为。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民意投票、随机调查等方式来获得广大相关公众对知名商品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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