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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契约,理清责任:金融委为原油宝争议定调?

时间:2020-05-07     作者:龚顺荣【原创】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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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原油宝穿仓事件,大概是近期金融投资领域最受关注的热点事件了。继4月21日美国WTI原油期货5月合约结算价历史上首次跌至负值后,中国银行4月22日、4月24日和4月29日先后三次就其所售的原油宝产品情况发布公开说明。


据媒体之前的报道,中行原油宝有6万余客户,穿仓事件造成的总体损失规模不低于90亿元。不少投资者不仅血本无归,还要倒欠银行1-2倍的钱。一时间,围绕谁该为原油宝穿仓买单的争论,迅速占据了不少媒体的重要版面。


5月4日,五一小长假刚过了一半,国务院金融委却加班召开了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当前国际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部分金融产品风险问题,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控。要控制外溢性,把握适度性,提高专业性,尊重契约,理清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述消息面世后,反应比较快捷的人士很快表示:这是对原油宝事件的反应。更有观点认为,金融委这次会议,给原油宝投资者维权带来了外部环境的利好。


话音刚落,中行方面迅即于5月5日晚公开发布《中国银行关于回应“原油宝”产品客户诉求的公告》表示:“(该行)已经研究提出了回应客户诉求的意见。


目前中行相关分支机构正按意见积极与客户诚挚沟通,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和解。如无法达成和解,双方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中行将尊重最终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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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金融委5月4日会议的有关精神果真是对与原油宝事件的反应吗?是,也不是。


我们知道,金融委是一个官方机构。在金融委主要职责中,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做好国际金融风险应对、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大政策名列其中。在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深化金融乱象整治的社会背景下,金融委关注金融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关心金融秩序和重要金融机构安全,关怀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这恐怕并不难理解。


但我们也应该注意,金融委毕竟是一个金融监管性质的行政协调机构,其官方身份是“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而围绕原油宝投资产生的争议、纠纷,究其本质仍属于财产争议范畴和司法机关主管范围。故可以认为,金融委无论讲了什么,其出发点仍在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而不在某个具体财产争议案件的处理上。


事实上,自从2018年4月四部委《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来,金融投资业务推行去刚兑,加强市场参与者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约束,一直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头戏。金融委本次提出尊重契约、理清责任,与此前的监管工作可谓是一脉相承。


或可以佐证的是,金融委本次会议还提到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市场化着眼点在于资源配置和责权利分配,法治化着眼点则在市场主体和争议解决机构对交易市场公开规则的尊重和服从。同样的话题,中行的表述是“本着法治化、市场化的原则”。金融委将市场化摆在法治化之前,表明金融委更在意于市场健康;中行将法治化摆在市场化之前,则表明中行的注意力更聚焦于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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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先讲法治化,还是先讲市场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都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这是法律的要求。


就解决原油宝争议问题,互联网上可谓是众说纷纭。有关注中行交易资质问题的;有质疑中行是否恰当履行了其适当性义务的;还有从交易合同的相对性入手,质疑穿仓的是中行而不是投资者的,不一而足。从面上看,论者偏重于关注中行责任分析的情状较为明显。但从法律判断的角度看,不少评述意见也许只能算是泛泛之谈,还没有触及到问题的本源。


下列线索,也许可以对我们追根溯源有所启发:

事实问题:交易模式与交易流程

首先是原油宝产品的交易模式。根据中行相关说明,中行原油宝业务采取“为境内个人客户提供挂钩境外原油期货的交易服务,客户自主进行交易决策”模式。这一说明感觉颇有些语焉不详。


由于局外人无缘详细了解中行的产品说明与产品合同文件,我们只好通过分析来解决。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挂钩,首先是指用钩把两节车厢连接起来,引申为建立某种联系。据此分析,以提供挂钩境外原油期货为特征的交易服务,不太像是原汁原味的原油期货买卖。那么,在这种“挂钩境外原油期货”服务中,投资者交易的标的物是什么?投资者的交易对手是谁?投资者因交易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又具有怎样的性质?对这些直接关乎是非的关键问题,我们也许只能到交易模式里去寻找答案。


还有交易流程。根据现有规则,中行在过程中履行适当性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与卖方尽责的要求相一致?投资者通过什么平台如何自主进行交易?投资者是否存在可让中行免责的过错?这些与风险、责任分配利害攸关的事实,或者就存在于交易过程之中?


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

原油宝与境外原油期货挂钩——这一涉外因素,也许构成了涉外法律适用上的连结点——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中行与原油宝投资者之间的本次纠纷是否有适用国内法还是外国法问题存在?另外,如果完全适用国内法,具体应当适用什么部门法?是期货法律、证券法律,还是基金法律?法律适用问题不搞清楚,法律责任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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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也想对当前时间节点上各相关方如何行事提点建议,希望有点参考价值。


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客观地讲,在芸芸众生中目前最蓝瘦香菇的恐怕就是当事人了。您想啊,抱着挣钱的目的去市场,却摊上了史无前例的原油期货跌为负值,面对不久可能坐实的巨额损失,搁谁恐怕都不可能若无其事无动于衷。金融委关于尊重契约的说法,或者可以认为是讲给你们听的。话说回来,所谓尊重契约,不就是我们常说的要有契约精神吗?当然,尊重契约还有另一层意思,那就是要尊重和服从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判——在这一点上,中行方面的在先表态或许可以视为是为投资者树立了榜样。


其次是媒体。媒体的主顾是公众。公众和媒体的价值追求,在于健康的社会和市场氛围。因此,公共媒体也好,自媒体也罢,在讲述法律纠纷叙事时,还是多一点实事求是、少一点哗众取宠,多一点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的尊重,少一点相反的东西为妙。这样做,对当事人好,对媒体自己好,对社会也好。


结尾的话想说给司法机构。审理原油宝纠纷案,看起来也许不乏挑战,但其实也可用来展示专业智慧和力量,所以大可欣然面对。就具体结案方式而言,虽然法律对调解结案很钟爱,但社会和金融市场也许更期待一份有说服力的判决——毕竟我们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已经有些日子了,这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到底是何尊容,您说是不是该让我们见识一下呢?当然,这么想可能包含有法律从业人员自私的念头,这话就当我没说,您还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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